图书馆违章处理工作规则

日期:2012-03-27点击率:1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,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切实履行义务,规范工作人员在处理读者违章事务中的行为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(以图书馆门禁系统处检测设备报警并经查实为准),均视为严重违章。具体处理办法如下:
    1、第一次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,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肃教育,并讲解办手续方法和规则;并记录违规一次;冻结其借阅权限 15 天;
    2、第二次再犯者,除本条款第 1 项中所述处理办法外,并联系其所在单位或学院共同教育;冻结其借阅权限 30 天;
    3、第三次及多次累犯者,本馆一律视为窃书,将按本办法“第三条”的规定严肃处理;
第三条 窃书情况一经查实,当事人须作书面检查;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;并通报所在单位或学院处理。情节严重的,将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,并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第四条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,按超期时间每本书每天 0.05 元收取该读者“文献资源超期使用占用费”。
第五条 发现图书可能遗失时,读者应积极寻找。图书遗失无处查找时,读者可以自购同一品种(指同作者、同书名、同出版社、同版本)的图书(或经借书处负责人同意后用新版图书)抵赔,并需支付 1 元加工费。
第六条 遗失图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同种、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的,一般图书按原价两倍赔偿,珍版图书按原价 3-5 倍赔偿。
第七条 对批划、涂改、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,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十天至一月停借;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赔偿。
第八条 使用他人校园卡借书或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者,一经发现,若为初犯,将对出借及借用校园卡的双方均冻结借阅权限 15 天;各自记录违章一次。再犯者,对出借及借用校园卡的双方均冻结借阅权限 30 天,并通报其所在学院给予严肃批评。
第九条 读者遗失校园卡后,请到图书馆主页通过OPAC 系统登录“我的图书馆”及时挂失,或者到图书馆借书处办理挂失手续。重新补办的校园卡使用前应先到借书处办理解挂手续后方可使用。读者挂失前其校园卡上所有已借出图书的清还责任均由读者自负。
第十条 对割页、撕扯图书条码和磁针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赔偿原书;如在规定的时间内(一个月)无法赔偿原书,按书刊资料实际价值的 2-3 倍赔偿。
第十一条 对滥用本馆电子资源者,一经查实,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,并作如下处理:
    1、 通知违规者所在单位领导,并在图书馆的电子公告栏等处通报批评。
    2、 停止违规者借书权限六个月。
    3、 对情节严重者,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,并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。
    因违规使用电子资源而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。
第十二条 对以下违章行为且不服从管理者,将冻结其借阅权限 15天,并记录违章一次;再犯者,将冻结其借阅权限 30 天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:
    1、通过公共查询检索用机上校园外网或造成检索用机不能正常使用;
    2、抢占阅览座位,不听劝告;
    3、在馆内随地吐痰;乱扔杂物;在阅、借区域吃零食;在馆内吸烟;
    4、乱扔图书,不按规定取书和肆意弄乱书架。